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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点击量: 发表时间:2021/5/24 10:50:38 发表人:行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分管副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要重视财务队伍的建设。报账员、出纳员和其他财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强的财经法纪观念,较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敢于抵制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临时工原则上不能担任出纳和报账员。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学校财务人员,教学业务上隶属于所在学校,财会业务上受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领导。财务人员的进出,要征求学校校委会的意见。

第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应不少于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学校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外派培训、进修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优秀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编制年度预算及学期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在编制预算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核实的年度预算指标,根据财政综合预算实施暂行管理办法,并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依据学校各部门开支预算,结合当年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年度预算,预算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会计共同拟定。预算要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消赤保平,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步骤,经校务办公会议审定后,学校各项开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按照预算编制“两上两下”的步骤,学校各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要求,在每年十月份编制本部门预算,经主管副校长审核后,报财务室汇总审核,下发二次修改后提交校务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按人社、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审定的收费文件和标准收费,并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事业性票据,实行一生一票制。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短期培训费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门店取得的承包收入和学校土地、房屋等租赁收入、以及捐赠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入帐。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应税收入纳税政策,符合纳税的收入按时缴纳收入所得相关税款。

第十四条 代收费项目,必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实际代收项目的金额收取费用,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严禁个人和学校部门未经批准巧立名目违规收费。

学校加工中心收入,严格按照学院加工费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各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以现金缴纳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不能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的合法票据,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票据,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电子票据的申领和核销工作。

第十八条 所有收入票据等原始凭据当月整理完毕,送交市财政局国库支付结算中心记账,做好收入账目和银行账目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必须执行年度支出预算,严格控制支出。

第二十一条 发票报销审批程序

1.所有发票必须坚持“经手人填写用途并签名——业务处室主任签名核实——财务审核票据规范性和合法性——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主管财务领导签批”的“五级会审会签制”后,方可整理上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结算中心审核报销。

2.报销审批权限:各部门报销时,需持已经审批的《物品采购审批表》和发票及相关合同等资料逐级签字后报销。大额物资采购和项目支出由支出部门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报销时附校务办公会议记录。

3.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是财税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按照规定自制的工资、津贴及补助凭证,其他白条或违规条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发票报销要及时,年度内发票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需在本年报销。

4.分管领导和处室主任要依据预算和采购审批计划,严格审核票据记载业务真实性,报销票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化整为零和“变形”的票据不得报销。

5.差旅费:教职工出差或参加培训须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在出差前填报《出差审批单》,经责任部门和主管领导、校长批准后出行,差旅费用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报销,结算方式符合财政公务卡结算要求。

6.文体活动费:依据学年初学校工作计划,举行集体性文体活动时,校长应召集有关负责人研究确定活动规模,做好预算,明确开支范围、标准,未经批准的开支项目不准报销。各种奖励性支出必须签发学校奖励决定。各种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提倡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7.公务接待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需依据被接待人单位公函,由校长批准后接待。公务接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执行《酒泉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以工作餐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总额、次数,降低消费标准、减少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办理报销手续时持被接待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人员及陪员清单、点餐清单及发票、审批单等资料报销。公务接待费实行公务卡结算。被接待人员住宿费和餐费按照政府采购中标酒店规定执行。

8.借款规定:教职工出差、培训,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参加国家级长期培训的培训费,经校长批准后直接汇入培训方账户,暂以个人借款形式挂账,待培训结束以培训费发票冲消借款。

9.采购制度:根据各部门年度预算和开展业务需要,进行物资采购时必须填写《物品采购审批表》,逐级签批后报总务处采购或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大于20000元的大额开支需报经校务办公会研究决定,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按规定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后执行;未经审批和纳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执行。

10.结算方式:采购物品结算方式以直接支付、转账和公务卡结算为主,尽量避免现金结算,在1000元(含)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直接支付、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直接支付或者转账支票在开具后经办人要及时督促办理,因供货商原因造成支付或支票未按时兑付、退票,将延期办理结算。

11.各部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以合法的支付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领代报,虚列虚报;下列票据财务室不予报销: 审批签字手续不全的票据;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无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白条收据;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在收到专款时按相关要求单独设置账户管理,或者单独设置项目资金专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和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进行备案。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计划或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采购、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代建、结算、验收和决算;必要时开立专户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终结后,按照年初预算绩效目标,学校对项目建设情况、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的绩效目标评价,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或者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严格按各级财政部门制订的财务制度办事,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谨慎细致,廉洁奉公。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之间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超越权限,不包办代替,自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预算、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职务发生变动或离职时,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期财务审计,同时对单位在建项目、债权债务等未尽事项进行移交,接管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保证财务工作的责任性、连续性。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时,必须由学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其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截留、挪用和私存学生学费等收入的个人将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报销票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化整为零和“变形”的票据报销,将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24日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