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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量:30 发表时间:2018/11/10 9:20:53 发表人:总站管理员

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全面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骨干带头作用的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第三条 市教育局成立“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批评选人选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成科,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向重点专业、一线教师倾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近5年内受到过校级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有违反师德行为者;

3.未经批准在校外兼课或经商等影响教学工作者;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者;

4.有体罚学生现象者;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教育教学任务者;

6.伪造学历、资历、荣誉证件或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软件程序等)者。

第五条 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2年开展1次,每学年考评1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参评教师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教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专任教师授课时数每周不少于8课时,其中,参与学校行政管理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每周不少于4课时。

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专业带头人在市级骨干教师中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显著。

3.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须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教师职称及相应层次的教师任职资格;专业课(含实习实训)教师应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持有与所任教专业相适应的三级及以上水平的专业技能证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执业资格证书)。

4. 近5年来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5. 近5年内参加过1次以上国家或省级培训,按规定完成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

6. 近5年内专业技能课程教师须参与企业实践时间累积不少于3个月,完成规定的实践任务,并撰写有经专家鉴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公共课教师采取调研的方式,通过到相关企业走访、座谈、挂职等,深入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研究,并公开发表或经专家鉴定的关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3000字,以专家鉴定为准)。

第八条  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4项;专业带头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5项。同一成果或课题通过鉴定并获奖,评选时只能算作一项条件。

1.近五年来获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优质课、信息化教学、教师技能大赛)竞赛一、二等奖1次;或市级专业教学(优质课、信息化教学、教师技能大赛)竞赛一等奖2次以上。

2.近五年来承担省级职业教育科研课题(主持或为前2名主要参与者),有本人撰写的研究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结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五)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有阶段性成果或已结题(须有本人的研究成果)。

3.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不少于10万字。此项内容必须是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成果。

4. 近5年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含)以上。

5.近5年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等奖1次;或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

6.近5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行政部门(不含职业院校表彰)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1次。

7.在教学中起骨干作用,热情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在培养青年教师过程中,近五年每学期至少听青年教师的课15节(要有评价记录),指导的本学科青年教师能胜任教学且教学效果出色,至少有一名教师参加专业教学或技能比赛获得市级以上一等奖1次。

8.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参与各类德育活动和课外活动。具备中级职称后,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获得校级优秀班主任或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1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近3年内,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一等奖者,在具备基本条件后,经核实可直接进入终评环节。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分为初评、复评、终评和认定四个环节。

(一)初评。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小组,负责本校教师的申报、评议和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公开条件。学校向全体教师公布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要求。

2.个人申报。教师个人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凡具备条件的教师均可自荐申报。

3.师生满意度测评。由学校推荐小组向申报教师所在学校(单位)的教职工和该教师所任教的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问卷测评(测评表见附件2)。

4.民主评议。由学校推荐小组组织全校教职工对申报教师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表由各学校自行设计印发。

5.师德鉴定。围绕“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标准,由学校党组织对申报教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表现情况进行重点考核,并认真填写政治思想表现考核表(附件3)。

6.学校推荐。由学校推荐小组根据申报教师的师德表现、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满意度测评和民主评议等综合因素确定推荐人选。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评价申报教师的工作,严格审核申报者出具的各类证书和材料,择优推荐,不得上交矛盾。

7.公示上报。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在无举报或举报查无实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二)复评。各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推荐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考查、考核,并做出复评意见,复评合格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

1.在学校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县级推荐选拔。

2.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认真审阅被推荐教师填写事项是否属实,并查看学历证书、学时(学分)证明等申报、推荐材料。

3.推荐人选必须在本县(市、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无举报或举报查无实据后上报市教育局。

4.市直中职学校的推荐。市直中职学校按照学校推荐程序确定人选后,在本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直接向市评审办公室推荐上报。

(三)终评。市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学校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复核,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参评内容包括组织一堂优质课和材料评审两项,依据评选条件,差额评选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名单。

1.材料评审。由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参评教师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价。

2.课堂教学。中职学校参评教师提供近3年1课时40分钟的教学课堂实录(或实操课),录像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参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并提交课堂教学教案纸质文档。此项内容作为差额评选的重要依据。

(四)认定。符合条件人选经市教育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予以认定,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五章 职责待遇

     第十一条 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爱护学生,团结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学习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能,追踪科研和教学前沿。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学科)技能水平,成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中的骨干力量。

(三)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业绩。

(四)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至少在省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和论文评比)上发表1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五)积极参与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支教讲学、对外交流等各类活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发挥带头和辐射示范作用。

(六)自觉承担指导、培养所在学校青年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有计划地指导1至2名教师,每学期在学校教研活动中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工作能力,使其尽快成为市、县、校级教育教学优秀骨干教师。

(七)积极参与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交办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问题决策咨询、质量评估、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课程方案设计开发等有关工作任务。

(八)积极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做好市场调研,调整专业发展方向,探索建立学校、企业良好的合作机制、体制,探索校企深度合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为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颁发证书,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在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先安排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培训进修、国内外考察学习、参与科研立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提供进一步充实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的条件和方便,关心其身体健康和生活困难,学校要保证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六章  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每届任期为五年。

建立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中职学校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其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资格。期满后市教育局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市教育局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五章中规定的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履行的职责要求,采取量化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教育行政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市级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职责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者。

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4. 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本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原印发的《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评选办法(试行)》和《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评选办法(试行)》(酒政教字2014【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推荐·评审表

2、师生满意度测评

3.思想政治表现考核表

4.酒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专项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