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3/20 9:50:23
关于开展2019年度“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员”、“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酒泉市五四红旗团委
(团支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市直各单位团组织:
2019年,全市各级团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和团省委工作部署,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围绕实现富民兴陇走前列、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目标中建功立业,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团市委决定于2020年“五四”期间集中评选表扬一批“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员”、“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酒泉市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及名额
归属7个县(市、区)团委、团市委直属各单位团组织管理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基层团组织均可纳入本次评选推荐范围。具体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
(一)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个人近5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3.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在2019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4.工作本领过硬,善于创新创造,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团龄在一年以上。
6.推荐的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员中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原则上近5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其他以上表彰奖励。
7.专职团干部不参加评选,重点面向基层,面向脱贫攻坚一线团员。近三年内已获得此荣誉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二)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对党忠诚,严守党的纪律,注重党性修养,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3.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网络舆论引导,理直气壮亮剑发声,驳斥错误言论,主动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个人近5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4.爱岗敬业,作风扎实,认真执行团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在团的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2019年度在所在团支部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5.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号召力。
6.从事团的工作累计不少于三年(农村、街道社区新选任兼职团干部、驻外团组织兼职团干部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两年)。
7.推荐的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中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原则上近5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其他以上表彰奖励。
8.“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重点面向基层。近三年内已获得此荣誉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三)酒泉市五四红旗团委(团工委)评选条件
1.组织团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能够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团干部配备率达90%以上,“智慧团建”系统所属各级组织录入率达到100%,按时足额上缴团费,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严格落实团内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团费收缴等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切实履行职责,带动所属团组织建设,所属团组织工作有活力。
3.工作活跃,成绩显著。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在青年中有影响。着眼打造联系和服务青年的坚强堡垒,大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主动参与区域化团建,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职能,青年在遇到困难时想得起、找得着、靠得住。在落实全团重点工作和开展全团性品牌活动上成效明显。
4.团委(团工委)班子政治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5、在团员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员队伍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具有较好影响。
6.街道、乡镇团委应建设有1个或以上的“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其他类型团委建设有“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的优先考虑。
7.集体成员中近5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8.团的领导机关不参加评选。近三年内已获得此荣誉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四)酒泉市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评选条件
1.组织团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能够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大力开展基层服务型团组织建设,主动参与区域化团建,在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得到所在单位和青年的高度认可。
3.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落实团内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团费收缴等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
4.团支部(团总支)成员工作能力较强,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近5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5.已经被推报为“酒泉市五四红旗团委”候选单位的,不再推报其下属团支部。近三年内已获得此荣誉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推荐。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差额评选等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示、县(市、区)级范围公示和市级范围公示。
(一)推荐对象由所属(所在)单位团组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拟推荐的集体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进行公示,拟推荐的个人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为优化工作程序,对推荐对象由县级团委或所在市直单位通过便函方式统一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对推荐对象不再逐一审核盖章。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由县级团委或所在市直单位向所在地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统战、工商联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属(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和市直团组织负责审核本区域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在本县(市、区)、本部门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团委或市直团组织正式行文,将推荐材料上报团市委组织部。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及结果、推荐意见等。
(三)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约2:1的比例提出初步建议后,由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和基层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县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一般应推荐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同时推荐集体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拟表扬对象。
(二)团市委参照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单位团组织上报的团员、团干部、团委(团工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各县(市、区)团委、市直各单位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所分配名额进行申报(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团委推荐的候选人(单位)的数量、结构应与团员、团干部、基层团组织在各领域的分布情况相匹配,要统筹考虑青年社会组织、互联网行业团组织的候选人(单位)。为加强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团的工作,各县(市、区)团委推报的各类候选人(单位)中至少得有1名(个)中学中职领域的候选人(单位)。
(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参加评选。对拟推荐人选的信用情况在信用中国(甘肃)网、鼎力甘肃网进行查询,取消违信、失信人选参评资格,杜绝带“病”推荐。
(四)推荐对象材料实行自审负责制,并根据工作需要,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所在县(市、区)、市直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进行联合表彰。对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授予2019年度“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员”、“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酒泉市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六、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市委组成2019年度“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员”、“酒泉市优秀共青团干部”、“酒泉市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市委组织部。评选推荐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节点紧,团员青年关注度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各直属团委要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单位)的评选推荐及审核工作。
七、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级评选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指导申报单位和个人认真填写推荐申报表(附件2、3、4、5),按要求撰写单行事迹材料(800字以内),事迹简介(300字以内)。请于3月31日前,将各类奖项的申报表(附件3、4、5、6、7)和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8、9、10、11)报团市委组织部初审,经审核通过后,将各类奖项的推荐表、单行事迹材料、征求意见情况、推荐汇总表、基层单位及县(市、区)级公示原件及情况报告,各一式2份(附电子版)报团市委组织部。申报材料用普通A4 纸黑白打印,不得过度包装。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酒泉市委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