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制度,同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以及补助费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酒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3〕111号)、酒泉市财政局《转发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酒市财发〔2015〕80号)和酒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酒市财行〔2015〕5号)等文件,参照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酒职院字〔2013〕121号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按照酒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3〕111号文件 “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三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应当按相关文件规定,报经单位部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涉及领导出差的,需经其他领导审核),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出差人员按照文件要求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为来往期间乘坐规定标准交通工具(车、船、飞机)发生费用,凭票报销;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到城市的自然(以车票天数为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计算。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职务、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照规定职务、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省、市、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本人及本次出差人员就出差期间相关事项作出承诺说明,若不能如实申报出现违规超标报销费用情况,由本人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章 交通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职务乘坐不高于规定标准的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职务、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职务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票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凭票报销 |
(二)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乘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乘坐公共汽车或轮船,按照乘车(船)标准凭票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可报销机票、民航基金、燃油附加、机场专线费用和改签费用。机票必须在政府机票采购网站购买且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费用(非政府机票采购网购买机票,需提供当日当次航班政府机票采购网站截图)。
(五)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出租小汽车、市内公交车、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不在报销范围。
(六)出差人员由单位公务车接送站的,不得补助接送站当天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报销的办法,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和出差目的地住宿标准计算报销。
(一)住宿费按照地域限额标准,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标准上限见《附表1》。
(二)一次出差在不同城市住宿分段分别核报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超额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等集体活动,交纳了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考察费等,并由接待单位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相关文件按照培训费管理办法定额标准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再给予住宿费等补助。
(四)出差人员在目的地城市停留时间在4小时以上,一天以内的,可以登记住宿,住宿标准不超过目的地城市住宿标准上限。
(五)出差人员严格控制住宿标准,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原则上可住单间(出具职务证明),其他人员入住标准间;
(六)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差期间回家住宿或省亲办事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标准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期间,按照市政府规定出差地补助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教职工,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其中:青海、西藏、新疆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2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不含嘉峪关)出差的教职工,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三)到市内各县区(不含肃州区)出差的教职工,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四)到嘉峪关和肃州区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的乡镇出差教职工(培训中心除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五)到酒泉火车站、嘉峪关火车站及嘉峪关飞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20元。
(六)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学术交流以及培训等活动,交纳了会务费、培训费、考察费等,或由承办单位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如实申报,凭相关文件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但不再给予伙食费补助。
(七)培训中心下乡镇组织培训补助,按照《关于培训中心班主任工作经历认定及教师下乡补助发放的通知》(酒工贸字〔2021〕147号)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等费用。
(一)到省外出差的教职工,执行市政府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交通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县(含兰州市所属各县)出差的教职工,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者接送站的,应如实申报,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后不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公交、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
(五)出差人员出差时,在兰州站中转的,不产生住宿费的,按照目的地城市标准补助市内交通费,临时登记住宿的则按照省内标准执行。
第六章 参加会议、长期培训和外派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假期招生的差旅费报销要求
第十一条 教职工依据上级安排外派参加会议或培训,会议或培训期间缴纳会务费或培训费的,省内培训费用依据《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按照400元核定报销(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等其他费用),省外培训费用依据培训地培训费定额标准执行,在途期间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报销时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凡经组织批准参加派员单位承担费用短期学习、培训的(30天以内),按培训费定额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长期培训,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凭据限额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培训地培训费定额标准。参加国家教师培训计划的人员,由学校直接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后,只按照相关要求报销交通费往返一趟,不再对其进行伙食费、交通费和住宿补助。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带领学生到外地顶岗实习的教师,因在企业管理实习学生期间,企业按月发给管理费及生活补助,因此只按照相关要求报销交通费往返一趟(时间超过6月以上报销中途探亲车费往返一趟),不再对其进行伙食费、交通费和住宿补助。另外,在带队实习期间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产生的交通费,在主管领导知情的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准亦可凭票报销。
若企业不安排带队教师生活食宿的,超过30天的,每学期报销往返学校交通费一次,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住宿费凭据限额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其他特殊情况,在不违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原则上,以上级或学校文件安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招生工作安排,每年在招生工作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集中宣传招生政策的,按照差旅费标准补助,其他情况按当年学校招生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指导老师带学生参加竞赛、从事教科研活动等,学生可以报销往返火车硬座票或公共汽车票,住宿费凭据限额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但不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各类补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差旅费的报销标准
学校培训中心经常性进行外出培训任务,承担肃州区以外地区、县市的培训,根据实际天数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肃州区内各乡镇培训的,在不违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培训中心班主任工作经历认定及教师下乡补助发放的通知》(酒工贸字〔2021〕147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安排的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一周内按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持有效的车船费、住宿费票据及学校出差审批单、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到学校财务室审核,并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时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预借差旅费,凭发票和pos机小票报账。
第十九条 参加国培计划进行长期培训的人员(培训时间在20天以上),培训回来后还须持学校教务处考核成绩单报销相关差旅费。未经学校考核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具体按照《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及管理实施办法》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校级领导出差的,须由学校其他领导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或者书记)批准后报销,校级领导出差不得自己签批。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乘坐飞机发生的交通费,须由学校校长批准后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除应缴纳的培训费外,其他费用自理,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或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在家(参观游览)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等补助,绕道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未随同父母、配偶、子女同城居住的教职工,回家探亲费,以及其他相关差旅费的情况,按照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酒职院字〔2013〕121号文件精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参照酒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3〕111号文件、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酒职院字〔2013〕12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1年5月24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