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的评价学校教职工年度工作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及业绩,规范管理,科学评价绩效,准确体现业绩,促进工作改进,提供调资、晋职、奖惩、评优等依据,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策依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甘人社厅发〔2011〕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酒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酒教字〔2018〕549号)《中共酒泉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酒泉市教育局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酒教字〔2020〕16号)《酒泉市教育局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酒泉市教师专业成长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4)的通知》(酒教字〔2020〕17号)。
第三条 基本原则: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简便易行、宜于操作、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教职工是指为了学校的发展及需要,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考核中涉及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
第七条 建立层级考核机制。学校按照层级目标管理责任,建立校级考核、条块考核和处室考核三级考核机制,按照层级目标管理责任,分级考核。
第八条 成立层级考核组织。按照校级考核、条块考核、处室考核三级考核机制,分别成立相应的考核组织。
校级考核领导小组: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务办公会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做出安排;建议各考核小组的构成并明确职责;对考核工作做出全程指导并保障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核组提出的考核结果的定性意见进行审定;对考核对象的申诉进行最后的裁定;对相关表册、资料进行分发、整理、汇总、公示、上报。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干事为组员,负责做好表册的印制、资料的收集、数据的汇总、公示及结果的整理归档和相关事项的协调联系。
条块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教职工工作性质和条块的不同,为具体做好考核工作,成立五个不同的条块考核小组。组织构成是:
管理及辅助岗位考核组:考核对象为各中层部门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及专兼职管理辅助岗位人员。按主任、副主任、辅助岗位人员分层级考核。由校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一线教学岗位考核组:考核对象为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包括聘用教师)。分基础文化课组和专业课组两类考核。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主任、教师发展处主任、实训中心主任、教务处副主任等相关部门教师代表共9-13人组成。
德育及辅助岗位考核组:考核对象为全体德育岗位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主任、副主任、干事、教职工代表共5-7人组成。
总务后勤岗位考核组:考核对象为全体总务后勤人员(含临聘人员在内的所有总务、服务中心及财务处人员)。分管总务后勤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务主任、服务中心主任、财务处主任及干事、教职工代表共5-7人组成。
社会培训岗位考核组:考核对象为培训中心全体教职工(包括临聘人员)。分管培训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干事及教师代表共3-5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期考核及年度考核,即: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指导处室考核小组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考核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统筹;对考核对象结果的定性提出建议;对考核对象的申诉进行复议;对考核中的表册、资料、数据及时汇总公示、上报。
处室考核小组:处室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处室副主任、干事组成。
主要职责是:按照层级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教职工的日、周、月、学期的常规工作进行考核,为校级考核组或条块考核组提供过程管理考核的成绩及依据。
第九条 成立考核监督领导组织。为增强对考核全过程的监督,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督导室主任及教代会教师代表共5-7人组成的考核监督小组。主要负责考核评价制度、条例、细则、表册、结果的审议和考核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进行。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各责任主体,依照本考核办法,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制度、要求、管理细则、考核量化标准,并及时进行月考核和学期考核。
第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制订考核办法时应将共性考核和考核小组考核结合起来,以考核小组考核为主。归口管理部门应该将一年来的考核情况量分后上报考核小组,在考核小组的所属分项中占一定比例。考核内容各部分的原则比例为:师德评分30%(党总支考核);师本考核70%(依照责任书、聘任合同或工作质量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及管理辅助岗位等各类兼职教师的考核实行兼职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按所承担工作量不同,由承担主要工作量的部门负责,按比例统一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加分项考核,按归口管理原则,由责任处室提供证书(或文件)复印件为依据,由校级考核小组审核后,将加分情况反馈至相应的条块考核小组计入加分项,同一项目就高加分不累计。
第十五条 加分项内容
1.科研2分。教学成果获国家级加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
2.班主任2.5分。根据班级考核成绩计入(最高分2.5分)。
3.技能大赛2分。教师辅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依次加0.5、0.4、0.3分。
4.教师个人参加技能大赛2分(只含教师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国家级加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依次加0.5、0.4、0.3分;市级一、二等奖加0.2、0.1分。
5.高考辅导每上线一名本科学生,在当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中,班主任加0.2分;任课教师加分为本科上线人数×1分×周课时数/30。
6.先进荣誉2分(包含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模、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等),获国家级2分,省级1分,市级0.8分,院级0.2分,校级0.1分。
7.专业荣誉2分。获国家级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骨干教师2分;省级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骨干教师0.8分;市级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骨干教师0.3分。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月常规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常规考核由各考核小组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办法组织进行;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校级考核组组织进行。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当年事业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排序、定格和上报上级部门的依据。
第十七条 日常规考核:由各部门组织进行。做到及时检查、及时记录、及时评分、及时反馈、按月汇总。
第十八条 月考核:由处室依照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目标要求和月常规考核制度等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学期考核:各条块考核小组依照相应的学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目标要求、考核制度和月平均考核情况等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校级考核组在各考核小组学期考核的基础上,依照考核细则对承担不同工作的教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具体表现组织进行的全面细致的考核评价,并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等级定性。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量化计分办法:
年度考核结果=师德评分×30%+师本考核×70%
无兼职教师师本考核=教学绩效考核成绩
各类兼职教师师本考核=兼职工作考核成绩×(标准兼职工作量/标准工作量)+(1-标准兼职工作量/标准工作量)×教学绩效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排序与定格(等级评定):
考核结果的排序:按照正式在册教职工和全体考核对象的最终考核结果(含临时聘用人员)分别排定总序列。此序列作为教师个人的工作定位、考核定格以及诫勉、奖惩、晋职、竞聘(高职低聘)、解聘、绩效工资管理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依照校级考核领导小组分配的优秀格次人数,分岗位类别推荐优秀人选。管理及辅助岗位分层级考核推荐优秀,教学岗位分文化课和专业课两类考核推荐优秀。
第五章 考核等次、标准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次。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二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确定:校级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按实有在册人数不超过15%(特殊情况不超过20%)的比例四舍五入的规定,在控制单位总比例不突破的情况下,将优秀比例按各条块考核组正式在册考核对象和临聘教师人数分别分配给各条块考核小组。各条块考核组依总人数分别提出本考核组全体对象(按实有正式在册教师和临聘教师)拟被确定为优秀的对象,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浮动本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
1.国家部委、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20%。
2.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0%。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
3.在全省本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等奖或教学成果获省级一、二等奖或获取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
(三)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进行综合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1.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奖励。
2.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
3.在全国本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教学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的教职工。
4.支教、支农和扶贫工作满1年且成效突出的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级领导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考核。同时,校级副职领导按所分管工作的不同,由正职领导依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申请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个数→宣布年度考核安排→按层级书写述职报告→按考核组不同述职评议→处室提供层级考核结果及资料→考核组汇总、排序→成绩公示→异议申诉→复议→复议结果反馈→考核组对考核结果依规定比例拟定出考核等级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定性结果公示→备案。主要程序:
1.被考核者个人总结述职,师德评分和民主测评;
2.考核组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和综合评价。
3.考核组根据被考核人计分排名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写出考核意见评定及考核等次,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4.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最后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5.公示。对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6.将本单位确定的个人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对本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后三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经复核后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7.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复核备案。
8.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者个人档案。
处室月考核程序:组织学习日、周、月常规管理制度、要求及考核细则→资料数据收集→月考核量化→成绩公示→异议核查→结果公示→备案
第三十条 几类特殊对象的考核
1.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2.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合格等次。
3.按计划生育规定享受产假三个月以上者参加考核并确定合格等次。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5.对新招聘(见习期)人员应进行考核,要反映考核分数,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6.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7.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基层帮扶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8.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9.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0. 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11.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2.下列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为优秀格次
(1)年内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人员。
(2)年内师德师风考核一般和较差等次人员。
第三十一条 注意的问题
1.日、周、月过程管理中,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的情况,依照相关制度做好检查记录,重大问题及时报学校研究并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2.以学期为单位,教职工依照岗位责任目标要求,写出工作述职总结,对完成工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寻找差距和原因,便于考核及改进、明确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3.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月、学期考核的结果及相关资料数据,包括:个人考核工作述职总结、月考核成绩、相关数据、资料、证件、问题的处理依据、加分主要依据、特殊情况等。
4.学期、年度考核应及时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考核分较低的个别教师不公布成绩,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并作为各考核主体计发岗位绩效津贴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积分。
第三十四条 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凡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主体考核组应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除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规定的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不得兑现工资及其他需要有考核结果才能兑现的待遇;不按规定组织考核的,按国家有关考核结果和工资等待遇挂钩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同时在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岗位结构调整、岗位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第四届教代会通过起执行。当上级人社部门年度考核办法变动时,本考核办法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