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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点击量:14 发表时间:2019/12/13 16:00:32 发表人:韩辉

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文件 、甘肃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助函[2019]33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我校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籍一、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籍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按照班级人数确定学生代表人数,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由班长、副班长或团支书、生活委员和普通同学构成,普通学生代表数应大于班干部数,班级人数小于50人的,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普通学生代表产生应通过班级选取,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并报学校学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认定时间、经费保障、补助标准及资助对象

第七条  认定时间为每学期一次。

第八条  资金保障由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学生及我省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第四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依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认定指标,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在认定过程中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我省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学生消费因素。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有打架斗殴等行为且屡教不改者,或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且在处分期内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态度差且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受助条件涉农专业的学生、我省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建档立卡户学生,如因以上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由班主任出具正式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2),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核查签字盖章后由班主任提交学籍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取消其受助资格,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籍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受助学生并根据家庭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一)涉农专业学生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学生:首次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学生本人一栏复印件;再次申请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既符合我省连片特困地区又符合建档立卡户的学生,按建档立卡户学生申报;

(三)建档立卡户学生:首次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学生本人一栏复印件;再次申请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孤儿学生:首次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五)烈士子女学生:首次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学生本人一栏复印件;再次申请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首次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七)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首次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家庭残疾成员一栏和学生本人一栏复印件;再次申请只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八)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当年发放特困救助供养待遇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学生本人一栏复印件;

(九)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家庭享受低保成员一栏和学生本人一栏复印件、近两季度发放低保金记录(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流水单)原件;

(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本人身份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学校各有关部门、班主任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广泛宣传。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电子屏、班会、家长会、资助政策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及申请程序,确保本校每个师生全部熟悉国家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自学校申报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级认定评议工作必须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确认申报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的电子档一并报学校学籍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学校学籍办公室审核。学校学籍办公室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认定。如有异议、经核实后,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校审核公示。学校学籍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籍办公室提出质疑。学校学籍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校学籍办公室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资金发放。所有受助学生必须办理工商银行中职生资助卡。受助学生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受助学生本人确认签字,学校学籍办公室将受助学生确认签字花名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决定》上报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签,签发后学籍办公室报学校财务室审核,财务室审核结束转交补助资金代发银行,由银行打入学生本人中职生资助卡中。

(七)建档备案。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准确掌握,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实行纸质材料分类归档,电子材料备份保管。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流程和发放流程

(一)资格审查流程: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 →学校学籍办公室审核→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 校内公式。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流程: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受助学生本人确认签字 →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签→ 提交学校财务室审核 → 转交补助资金代发银行,打入学生本人中职生资助卡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互相比困。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各班级要加强资助政策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的权利;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对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信誉承诺,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如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审核受助学生信息不严格、不到位的班主任、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健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关于印发《酒泉工贸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酒工贸字〔2018〕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